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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限寄车辆、飞机、船舶及相关运输设备(中国香港)

发布时间: 2024-05-10 08:58 浏览量:60

1.铁路或有轨电车机车、机车车辆及其部件;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固定装置和配件及其部件;各种机械(包括机电)交通信号设备;铁路或有轨电车轨道车辆以外的车辆及其零部件;航空器、航天器及其部件

(1)限制收寄

  1. 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
2.船舶、船只和浮式结构物

(1)限制收寄

  1. 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  2. b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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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叶经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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