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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限寄机械和机械设备、电气设备及其配件;录音机和放音机、电视图像和声音录音机和复制机及其配件(中国香港)

发布时间: 2024-05-10 08:58 浏览量:51

1.核反应堆、锅炉、机械和机械设备及其配件

(1)限制收寄

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b.根据《进出口条例》(第60章),进口光碟母盘及复制设备需要香港海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。
2.电气设备及其配件;录音机和放音机、电视图像和声音录音机和复制机及其配件

(1)限制收寄

a.根据《进出口(战略品)条例》(第60G章),该类物品的进口(包括转运)须获得进口许可证。
b.进口前,须获得电讯管理局局长签发进口许可证。
c.根据《废弃物处置条例》(第354章),若该类物品涉及废弃物,其进口或出口均须获得许可证,但《条例》中附表6内所包含的物品除外(前提是未受污染,且可作回收或再利用)。有关管制的详情请见: www.info.gov.hk/epd/。另,自1998年12月28日起,禁止从列支敦士登、经合组织国家和欧盟成员国进口危险废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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